那一夜,我们都是凤姐
2010-07-07 12:03:41| 分类:
公权批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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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抗封杀的能力和凤姐一样强
凤姐将被封杀,这个消息的真实性还有待观望。据说,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,在华中师大的讲座中曾举例“直指凤姐及某些婚恋节目低俗”,但既便曾有此事,将一位官员的非工作部署式的言论,视为和“红头文件”具有同样效力,也是不妥当的。
罗玉凤针对说她“低俗”的言论,表示“我不低俗而是社会低俗”,此话不无道理。本来,征婚就是世俗、实用的,大家并不区分它的高雅和低俗;对参加征婚的人,也不该设立什么素质或地位、阅历标准,谁都有那个征婚权,没有谁去从中寻找光辉榜样或高雅典型。在这种大俗事上就高雅低俗问题闹得沸沸扬扬,是权力参与裁决的结果,大概也算特色国情。
罗玉凤听到自己将被封杀的传言后,一度希望了解清楚广电局的态度,这是人之常情。不过,她致电广电总局,得到的结果是“他们好像还不知道这个事”。我觉得这种情况就有些正常了。不然,堂堂国家广电总局分管确定什么人可以上电视征婚节目,岂非闲得蛋疼?
《南方都市报》7月6日在“娱乐新闻”版块报道“凤姐面对封杀一点都不悚”,凤姐“再对广电封杀令发彪悍言”:广电局要封杀我,可以!他在封杀之前作为一个被他封杀的对象,他首先应该提前至少一个礼拜或者一个月通知我,第二要让我明白,我为什么会被封杀……第三封杀我可以,封杀我要有法律依据,必须指明它是根据什么条例,究竟有什么方面的罪状如危害社会公众安全、制造过激言论,要有法律依据才能封杀,不然就侵犯了我的正当权益。
除了“请先报备”这一点难以明确来路出处,这番话总体说来可谓掷地有声、有理有据。这里的“封杀”,是权力的行使行为,不可以偷偷地进行。仅通知到被封杀的个人还不够,还需要公之于众。当事人个人知情权和公众知情权必须得到保障,而政务透明、阳光政府就该是这样的。
封杀某个国民,取消他或她的某种固有的权利,当然必须要有法律依据,而找不出法规明文,说不清依据何条何款,那就是非法行政,非法侵犯国民正当权益,这就属于权力犯罪了。而这种侵犯,如果可轻易侵犯凤姐,也就可以轻易侵犯每个国民。
一直没整明白凤姐究竟犯了什么法、损害了哪些人。长相不好是个该挨骂理由吗?长相不好又自我评价过高、择偶条件过高,是个应该挨骂的理由吗?假如凤姐貌美如花,是不是将一切正常,没有低俗和封杀问题了呢?
高雅的人应该明白,“面貌歧视”不属于高雅人群,说的更实在一些,这操行根本不属于文明人群。凤姐的自视过高,高不过任何一级权力机构的自我歌颂;她的低俗,也总比高唱“四人帮”授意原创的歌曲正常些。凤姐的择偶标准,本是她的私事,碍不着别人的择偶标准或者“价值观”。世界上男女之间从来没有正确的、规范的择偶条件,所谓条件高了低了等等均属非理性言论。民谚曰“弯刀就着瓢切菜,瘸驴驮条破口袋”,是个说法,但不是法规,更不是理想,人家另有想法、另有观感,那是人家的权利。别人不认同可以,笑话人家,虽不礼貌也无大妨,然而,凭你主观观感不良就损害、侵犯人家的权利,那就是法律和政治问题了。
我们每个人都是有争议的人,依权力组织为我们规定的那套“圣人道德标准”,我们每个人还都是真有问题的人。和凤姐一样有争议,和凤姐享有一样的国民待遇,我们和凤姐抗封杀的能力一样强。假如权力可以那样对待凤姐,那权力也肯定能这样对待我们——到时候我会说:那一夜,我们都是凤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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